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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优惠政策|
 
 
增值税收优惠政策

一、软件生产企业即征即退:
(一)政策依据:
财税字[2000]25号文件:自2000年6月24日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
(二)所需资料:
① 企业退税申请书(四份);
②《退税申请审批表》(五份);
③ 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④ 《软件企业认定证书》、《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复印件;
⑤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⑥ 《增值税缴款书》复印件(五份);
⑦ 软件销售合同及发票统计表;
⑧ 软件产品进项税金分摊表;
⑨ 企业当期财务报表;
⑩ 软件产品登记认定批文(由信息产业厅、省国税、省地税联合发文)。
(三)受理时限:
软件企业在缴纳增值税税款后,按季度向区局提出退税申请。
(四)审批程序:
1、企业持上述资料交文书受理,文书受理后将资料转到税务所(分局),税务所(分局)在10日内进行调查,并写出调查报告。
调查要求:
(1) 资格调查包括以下内容:
①取得陕西省信息产业厅颁发“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并经陕西省国税局确认的软件生产企业;
②是否是通过年审并合格的软件生产企业;
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④能够准确进行财务核算的并能准确划分退税产品和其他应税产品的企业;
(2)企业基本情况调查包括:成立日期、资本结构、收入、利润、经营的产品和范围、是否能够准确进行财务核算、已缴增值税、所得税情况等。
2、税务所(分局)10日内调查完毕,将资料报税政科,税政科在10日内进行审核,审核完毕报主管局长审阅,由局长办公会审批(仅对新办软件企业)。
3、局长办公会审批通过后,税政科将“退税申请审批表”一份返回文书受理窗口,由文书受理窗口进行销号并打印“退(抵)税批准通知书”,将以上资料返给企业。其他资料转交区局征收科,待退税事项办妥后将资料移交资料室。
4、区局征收科负责办理退税事宜。同意退税的资料必须经过开发区财政局、市人行国库处、高新支库三级共同签署意见后,办理退税事宜。

二、军品生产企业免税
(一)政策依据:
国税函[1999]633号文件:自1999年9月15日起,对新签定的军品研制合同和军品生产合同,以加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军品研制合同鉴证章”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军品生产合同鉴证章”作为免税印鉴的依据。
国税函[1999]864号文件:信息产业部对军工电子研制合同和生产(订货)合同的审核鉴证,需加盖“信息产业部武器装备研制合同审核专用章”和“信息产业部军工电子装备生产专用章”,并以此作为免税印鉴的依据。
(二)所需资料:
① 企业减免税申请书;
②《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二份);
③ 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④ 军品生产合同复印件;
⑤ 军品生产合同鉴证审查表;
⑥ 一般纳税人军品生产购进材料核算说明;
⑦ 企业当期财务报表;
⑧ 其他需要检查的资料。
(三)受理时限:
取得军品生产合同免税印鉴的生产企业,在申报收入以前向区局提出免税申请。
(四)审批程序:
1、企业持上述资料交文书受理,文书受理后将资料转到税务所(分局),税务所(分局)在10日内进行调查,并写出调查报告。
调查要求:
(1)资格调查包括以下内容:取得军品生产合同免税印鉴;能够准确进行财务核算的并能准确划分军品、民品的生产企业;
(2)企业基本情况调查包括:成立日期、资本结构(企业为军工系统单位或由军
工系统单位投资并控股的地方性单位)、经营的产品和范围、收入、利润、已缴增值税、所得税情况等。
(3)企业为地方性单位生产军品,所生产的军品必须是列入国家军品生产计划,其价格是经过军方审核同意的军审价格。
2、税务所(分局)10日内调查完毕,将资料报税政科,税政科在10日内进行审核,审核完毕报主管局长审阅,由局长办公会审批。局长办公会审核通过后,由税政科拟文,经局长批复后,正式给企业下发减免税批复文件。
3、企业应在每月纳税申报时,将免税收入如实申报,并填入纳税申报表“免税收入”栏次中。
(五)日常管理:
1、税务所(分局)对减免税企业每年进行一次检查。检查时应注意:
① 企业实际经营情况,是否存在自行减免行为;
② 企业是否将应税、免税收入在帐务上分开核算。
2、对减免税情况进行跟踪管理,登记减免税台帐。

三、农药、化肥企业免税
(一)政策依据:
财税字[2001]113号文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内容为:为支持农业生产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对农膜、生产销售的除尿素以外的氮肥、除磷酸二氨以外的磷肥、钾肥以及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生产销售的农药、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
(二)所需资料:
① 企业减免税申请书;
②《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二份);
③ 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④ 农药、化肥销售合同复印件;
⑤ 相关产品的合格检验报告(陕西省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⑥ “陕西省农资商品经营资格许可证”;
⑦ 购进材料说明;
⑧ 企业当期财务报表;
⑨ 其他需要检查的资料。
(三)受理时限:
取得农药、化肥销售资格的企业,在申报收入以前向区局提出免税申请。
(四)审批程序:
1、企业持上述资料交文书受理,文书受理后将资料转到税务所(分局),税务所(分局)在10日内进行调查,并写出调查报告。
调查要求:
(1) 资格调查包括以下内容:
①取得相关产品合格检验报告(由陕西省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出具)
②取得“陕西省农资商品经营资格许可证”;
③能够准确进行财务核算的并能准确划分免税产品和其他应税产品的企业;
(2)企业基本情况调查包括:成立日期、资本结构、经营的产品和范围、收入、利润、已缴增值税、所得税情况等。
2、税务所(分局)10日内调查完毕,将资料报税政科,税政科在10日内即内进行审核,审核完毕报主管局长审阅,由局长办公会审批。局长办公会审核通过后,由税政科拟文,经局长批复后,正式给企业下发减免税批复文件。
3、企业应在每月纳税申报时,将免税收入如实申报,并填入纳税申报表“免税收入”栏次中。
(五)日常管理:
1、税务所(分局)对减免税企业每年进行一次检查。检查时应注意:
①企业实际经营情况是否符合有关条件,是否存在自行减免行为;
②企业是否将应税、免税收入在帐务上分开核算。
2、对减免税情况进行跟踪管理,登记减免税台帐。

四、飞机维修企业超税负返还:
(一)政策依据:
财税字[2000]102号文件:为支持飞机维修行业的发展,决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对飞机维修劳务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由税务机关即征即退的政策。
(二)所需资料:
① 企业退税申请书(四份);
②《退税申请审批表》(五份);
③ 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④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维修许可证》复印件;
⑤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维修许可项目》复印件;
⑥ 《增值税缴款书》复印件(四份);
⑦ 企业当期财务报表;
⑧ 其他需要检查的资料。
(三)受理时限:
飞机维修企业在缴纳增值税税款后,按季度向区局提出退税申请。
(四)审批程序:
1、企业持上述资料交文书受理,文书受理后将资料转到税务所(分局),税务所(分局)在10日内进行调查,并写出调查报告。
调查要求:
(1)资格调查包括以下内容:
①取得飞机维修资质的生产企业;
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③能够准确进行财务核算的并能准确划分退税产品和其他应税产品的企业;
(2)企业基本情况调查包括:成立日期、资本结构、经营的产品和范围、收入、利润、已缴增值税、所得税情况等。
2、税务所(分局)10日内调查完毕,将资料报税政科,税政科在10日内进行审核,审核完毕报主管局长审阅,由局长办公会审批。
3、局长办公会审批通过后,税政科将“退税申请审批表”一份返回文书受理窗口,由文书受理窗口进行销号并打印“退(抵)税批准通知书”,将以上资料返给企业。其他资料转交区局征收科。
4、区局征收科负责办理退税事宜。同意退税的资料必须经过开发区财政局、市人行国库处、高新支库三级共同签署意见后,办理退税事宜。

五、销售饲料免税
(一)政策依据:
财税[2001]121号文件,内容为:《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免税饲料产品范围包括单一大宗饲料、混合饲料、配合饲料、浓缩饲料、复合预混料。
(二)所需资料:
① 企业减免税申请书;
② 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③ 饲料产品销售合同复印件;
④ 销售饲料产品资格证书;
⑤ 购进材料说明;
⑥ 企业当期财务报表;
⑦ 其他需要检查的资料。
(三)受理时限:
取得饲料经营资格的企业,在申报收入以前向区局提出免税申请。
(四)审批程序:
1、企业持上述资料交文书受理,文书受理后将资料转到税务所(分局),税务所(分局)在10日内进行调查,并写出调查报告。
资格调查包括以下内容:
①取得相关产品合格检验报告(由陕西省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出具)
②取得“陕西省农资商品经营资格许可证”;
③能够准确进行财务核算的并能准确划分免税产品和其他应税产品的企业。
2、企业基本情况调查包括:成立日期、资本结构、经营的产品和范围、收入、利润、已缴增值税、所得税情况等。
3、税务所(分局)10日内调查完毕,将资料报税政科,税政科在10日内即内进行审核,审核完毕报主管局长审阅,由局长办公会审批。局长办公会审核通过后,由税政科拟文,经局长批复后,正式给企业下发减免税批复文件。
4、企业应在每月纳税申报时,将免税收入如实申报,并填入纳税申报表“免税收入”栏次中。
5、取得饲料生产单位相关产品合格检验报告
(五)日常管理:
1、税务所(分局)对减免税企业每年进行一次检查。检查时应注意:
① 企业实际经营情况是否符合有关条件,是否存在自行减免行为;
② 企业是否将应税、免税收入在帐务上分开核算。
2、对减免税情况进行跟踪管理,登记减免税台帐。

六、饲料生产企业备案
(一)政策依据:
根据2004年度下发的税务行政许可法:符合免税条件的饲料生产企业,取得有计量认证资质的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名单由省级国家税务局确认)出具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后即可按照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并将饲料产品合格证明报区局(报其所在地主管机关备案)备案。
注:从2004年7月1日起,我省饲料生产企业申请免征增值税的配合饲料、符合预混料和浓缩饲料由农业部饲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西安)的质量检测认证证明,生产开发的单一大宗饲料、混合饲料申请免征增值税的,应出具具有饲料质量检测认证资质的饲料质量检测的检测认证证明。
(二)所需资料:
①企业享受优惠政策备案表(一式三份);(附表八)
②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③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④取得有计量认证资质的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名单由省级国家税务局确认)出具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
⑤其他需要检查的资料。
(三)办理程序:
企业持上述资料交文书受理,文书受理后将资料转到税务所(分局),税务所(分局)在4日内进行登记备案并签署意见,将备案资料报税政科,税政科在3日内进行审核,审核完毕报主管局长审阅。经主管局长审批同意后,将备案表返还。备案表一式四份,一份返征管科归档,一份返税务所(分局),一份返还企业,一份税政科留存。
(四)日常管理:
1、税务所(分局)对减免税企业每年进行一次检查。检查时应注意:
① 饲料产品合格证明是否由计量认证资质的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出具;
② 企业实际经营情况是否符合饲料生产企业的有关条件;
2、对减免税情况进行跟踪管理,登记减免税台帐。
3、企业应在每月纳税申报时,将免税收入如实申报,并填入纳税申报表“免税
收入”栏次中。

七、黄金生产和经营企业免税
(一)政策依据:
根据财税[2002]142号文件,内容为:《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黄金生产和经营单位销售黄金和黄金矿砂(含伴生金),免征增值税。
(二)所需资料:
①企业减免税申请书;
②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③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④企业当期财务报表;
⑤社会专业检测机构测定的含金量;
⑥销售黄金或伴生金的资质证明;
⑦其他需要检查的资料。
(三)受理时限:
取得相关经营资格的企业,在申报收入以前向区局提出免税申请。
(四)审批程序:
1、企业持上述资料交文书受理,文书受理后将资料转到税务所(分局),税务所(分局)在10日内进行调查,并写出调查报告。
资格调查包括以下内容:
①是否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②取得相关产品检测报告(由社会专业检测机构出具);
③取得黄金或伴生金产品经营资格许可证;
④能够准确进行财务核算的并能准确划分免税产品和其他应税产品的企业;
2、企业基本情况调查包括:成立日期、资本结构、经营的产品和范围、收入、利润、已缴增值税、所得税情况等。
3、税务所(分局)10日内调查完毕,将资料报税政科,税政科在10日内即内进行审核,审核完毕报主管局长审阅,由局长办公会审批。局长办公会审核通过后,由税政科拟文,经局长批复后,正式给企业下发减免税批复文件。
4、企业应在每月纳税申报时,将免税收入如实申报,并填入纳税申报表“免税收入”栏次中。
5、生产或销售伴生金,应准确划分并核算含金产品中的伴生金和应税有价元素产品的销售额和进项税额,并且对其中免征增值税的伴生金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不能准确划分并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对含金产品中的伴生金免征增值税;无法准确划分并核算进项税额的,应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计算,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6、销售含金产品,对其中免征增值税的伴生金开具普通发票,对其中所含应税有价元素产品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7、确定伴生金销售时,应以不高于社会专业检测机构测定的含金量为伴生金销售量,按照购销双方约定的单价和纳税义务发生当日非标准金挂牌交易价格孰低的原则确定销售单价;
8、在确定伴生金进项税额时,对购进含金原料专用发票未分别列明对应伴生金和应税有价元素的进项税额,可根据当月销售额比利划分确定相应的进项税额,年终进行清算。
(五)日常管理:
1、税务所(分局)对减免税企业每年进行一次检查。检查时应注意:
① 企业实际经营情况是否符合黄金生产和经营企业的有关条件,是否存在自行减免行为;
② 企业是否将应税、免税收入在帐务上分开核算。
2、税务所(分局)对减免税情况进行跟踪管理,登记减免税台帐。

八、其他减免退税:
其他类型的减免退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所规定的法定项目免税。如条例中第16条列举的,纳税人销售或进口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初级农业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向社会收购的古旧图书;
(4)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其他减免退税根据相关国家优惠政策文件,并结合具体审核要求,按照上述区局增值税减免税管理办法审批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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