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国家税务局
西安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开展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通知
市国税、地税各分局,各县(区)国税局、地税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整顿税收经济秩序,构筑良好的社会信用体系,增强广大纳税人遵纪守法、守信纳税、自我规范、自我约束的意识,全面推进依法治税,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根据总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及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陕国税发〔2008〕120号),结合《西安市纳税信用等级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西安市国家税务局、西安市地方税务局决定在2008年6月1日至6月30日,对全市的纳税人评定纳税信用等级。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组织领导
市国税局、地税局成立以主管副局长为组长,办公室、征管处、流转税处、所得税处、票证中心、稽查处(局)、征收处(局)、信息中心、基金处、涉外处(局)等处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市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负责对各分局、各县(区)局上报的A级纳税人进行最终审定。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征管处,负责日常评定工作。
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税务分局、也要成立相应的评定委员会,负责指导、协调、评定和上报等工作。
二、评定范围和内容
(一)评定范围
凡经营期在两年以上(指税务机关接受纳税人参加评定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的各类纳税人。在坚持既定评定标准的原则下,本次评定应适当扩大A级纳税人在整个参评对象中的比例。在A级纳税人评定中,丰富纳税人类型,包括查账征收的个体建账户入选A级纳税人。经营期不满两年或未达到起征点的纳税人,不进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视为B级管理。
(二)评定内容及程序
以《西安市纳税信用等级管理办法(试行)》所列的评定项目、标准及程序进行评定。凡申请A级信用等级的纳税人应在6月16日前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填报《西安市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表》。各税务所(管理科)在接到纳税人申请后5日内,结合日常征管情况审核打分,并提出初评意见上报分局评定办公室。
对于被评定为2006年纳税信用A级的纳税人,如需继续申请为A级纳税人的,税务机关应在接到该纳税人递交申请书的7个工作日内,安排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对该纳税人2006年度、2007年度的帐务、缴税情况以及发票使用情况进行全面的联合评估。评估实施的时间由主管的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协商确定,评估结束后应形成书面的评估意见报市国税、市地税征管处备查。
各分局评定办公室进行对各税务所(管理科)的初评意见进行复审,认真填写《 二○○八年度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稽查情况调查表》、《二○○八年度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纳税情况调查表》及《二○○八年度纳税信用等级A级纳税人汇总名单》,并随同其他资料一起上报市级评审委员会。
申请评为A级的纳税人除提出书面申请和《西安市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表》外,还应提供下列文件及资料:
1、税务登记证、工商执照或其他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有效文件的副本复印件;
2、纳税人对照《西安市纳税信用等级管理办法(试行)》所列评定内容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标准》进行自我评估的报告。
四、要求
(一)加强沟通,密切协作。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工作是纳税信用等级管理工作的基础。国家税务局与地方税务局要加强联系,密切协作,充分听取对方意见,形成共识。同时,要积极主动地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加强沟通。
(二)广泛宣传,正确引导。各单位要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通过多种宣传形式,大张旗鼓地开展纳税信用等级管理工作的宣传活动。使广大纳税人和社会各界都能全面正确地了解和重视纳税信用等级管理工作,真正认识到纳税信用等级是衡量诚信纳税的重要指标,是衡量企业信誉和道德品质以及对社会贡献大小的重要标尺,是税务机关对广大纳税人最好的形象宣传。进而激发广大纳税人的参与热情,为纳税信用等级管理工作打下坚实的群众基础。
附件:1.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标准(国税适用)
2.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标准(地税适用)
3. 西安市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表
4. 二○○八年度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稽查情况调查表
5. 二○○八年度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纳税情况调查表
6.二○○八年度纳税信用等级A级纳税人汇总名单
西安市国家税务局 西安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日
附件下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