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06年小规模纳税人应税销售额超过标准需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的通知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国税发[1994]59号)规定,已开业的小规模企业,其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在次年1月底以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对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但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纳税人,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现将小规模达标企业有关资格认定事项告知如下:
1、2006年销售额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达标小规模纳税人)应于2007年1月20日前向其区局文书受理窗口提出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2、达标小规模纳税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及时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并健全会计核算,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经税务机关核查,纳税人收入已达标,但无法准确提供税务资料,基础条件不符合要求的,我们将认定资格,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专用发票。
3、截止2007年1月30日,已达标小规模企业未向税务机关提出认定申请的,按照认定办法规定,增值税率将按17%征收,且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纳税人如对上述资格认定事项有疑问需作详细咨询的,请及时与主管所、分局联系。
西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二00七年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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